敖建洪、刘大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致和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敖建洪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1370.41元、利息174704.95元;被告刘大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182民初316号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