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新权,邹洪岩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225民初327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邹洪岩:原告张新权与被告邹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洪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新权借款8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某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某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邹洪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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