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沃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华平、邹明根、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纪家产与被告苏州沃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华平、邹明根、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7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