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馨怡与被告唐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唐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归还李馨怡借款本金15000元。二、唐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李馨怡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李馨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唐晓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9元,由唐晓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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