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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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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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云峰: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刘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截止至2020年11月23日的信用卡本金45307.89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清偿日止,每月费用总和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4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刘云峰承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