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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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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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岩: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苏悦丹与被告齐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6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悦丹返还货款8695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8695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5元、财产保全费486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齐岩负担。原告苏悦丹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73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齐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73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