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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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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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时企业有限公司、泰时美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黎金雷:本院受理(2019)粤03民初3029号原告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时企业有限公司、泰时美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黎金雷,第三人深圳市华冠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华冠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改判确认上诉人为11台案涉设备的所有权人,确认上诉人无需向大新银行有限公司返还11台案涉设备;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向泰时美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泰时企业有限公司、黎金雷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