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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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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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秦海潮(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郭战峰诉你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鄠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未央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