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智达众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红霞、赵显成、成都合众行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栋、吴学兵、秦公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成都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智达众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117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王伟、李凤兰、曾红霞、钟声、姜水清、唐永、邹艳、赵显成、呷左泽翁、成都合众行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2021)川0117执18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智达众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刊登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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