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荔明、鲁培,杨黎博: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陕西同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韩荔明、鲁培、杨黎博第三人西安北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西路支行、田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19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