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珠明,胡文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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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文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珠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26000元;3.若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西子国际广场7幢2-42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075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万洁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