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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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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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珠诉被告王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