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维贤,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05民初340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维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一、被告张维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825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为907530.43元,之后的利息则以33082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6.28元,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28元,被告张维贤负担40431元,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04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维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4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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