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查震,赵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投资合伙企业, 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德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德亚云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3民初33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亮、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德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德亚云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查震诉被告赵亮、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德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德亚云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13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