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永官,王义荣, 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篮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义荣、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篮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官诉被告王义荣、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篮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廉政监督意见征求表、简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诉请1、诉请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催讨欠款的差旅费3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严慧慧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10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