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磊, 宁波一鼎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903民初62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鼎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9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正文内容:宁波一鼎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磊于2020年10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3日解除;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一鼎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728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7280元、违约金5600元,扣除保证金5600元,尚需支付14560元;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一鼎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付的水电煤气费用1604.23元,并自2021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一鼎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560元(按实结算),均由张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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