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波,沈玉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玉玲(曾用名:沈小玲):本院受理原告顾波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和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409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