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德清县丰升能源有限公司德清亚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债权人德清亚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德清县丰升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县丰升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县丰升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卫海燕;联系电话:0572-8350781,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丰升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县丰升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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