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军奇,陈存社,张兴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4350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里王村18号付1号陈存社(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军奇诉被告陈存社、张兴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6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