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红星,石洪声,石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洪声、石海: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星诉被告石洪声、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