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季旭元,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旭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旭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费及运、材料、修理等杂费113799元(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赔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返还钢管2165.7米、扣件5113只、套管272只的赔偿价值52913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11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万洁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