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德玉,韩旭奎,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德玉、韩旭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4160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2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0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起算时间为:以2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以2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以2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以2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