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巍峰,范远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远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巍峰与被告范远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范远兵赔偿原告医疗费17 649.06元,后续治疗费8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 000元,住院用品65元,鉴定费2 600元,残疾赔偿金136 016元,误工费42 966元,护理费9 360元,营养费1 800元,后续治疗费(面部瘢痕修复)4 500元,电瓶车修理费1 795元,眼镜损失1 200元,手机维修费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 41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合计244 066.96元中的195 240.17元(超出交强险122 000元的部分按60%计算);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一项损失先予赔偿,其中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魏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交通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