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二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平谷营销服务部、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军:本院受理殷明富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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