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在玉,刘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在玉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在玉借款本金6 000元;二、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在玉保全费损失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