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勇, 义乌市嘉明箱包材料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嘉明箱包材料商行与被告张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明勇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233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31日9时20分在国贸第三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