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涛,许郁卿,陈浩城, 陕西寸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郁卿、陈浩城、陕西寸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梁涛诉被告许郁卿、陈浩城、陕西寸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5868.3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日9时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