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孟伟,钟孟诚,邓海华, 深圳顺易捷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元集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顺易捷科技有限公司、钟孟伟、钟孟诚、邓海华:本院受理浙江元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顺易捷科技有限公司、钟孟伟、钟孟诚、邓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个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浙江元集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深圳顺易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合计4988268.94元,并由钟孟伟、钟孟诚、邓海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共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由审判员陆启杰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