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宣钱荣,江吴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125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吴强: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宣钱荣与被告江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浙0681民初1259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江吴强归还原告宣钱荣借款本金4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江吴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