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艳,李辉,张凯,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李辉、张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李辉、张凯在保险范围外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原宪伟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交通法庭一庭(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9号交警大队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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