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顺跃,朱健,郑丹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健、郑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季顺跃诉被告朱健、郑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6576.9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原告利息损失到实际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04月01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4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