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源, 义乌市皖宣电脑绣花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5920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源:原告义乌市皖宣电脑绣花厂与被告李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9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皖宣电脑绣花厂(经营者黄静)加工费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