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源, 义乌市皖宣电脑绣花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82民初15920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源:原告义乌市皖宣电脑绣花厂与被告李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9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皖宣电脑绣花厂(经营者黄静)加工费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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