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猛,钟玲,李磊,易红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5253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磊、易红莲:本院受理原告彭猛、钟玲与你们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猛、钟玲加工费130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