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理荣,华祥,耿爱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2民初44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华祥、耿爱林:本院受理原告胡理荣诉被告华祥、耿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华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胡理荣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耿爱林对被告华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耿爱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华祥、耿爱林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