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揭建平,郑继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5757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继承: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揭建平、郑继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揭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款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揭建平负担。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揭建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