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华亮,杨福寿, 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804民初123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华亮、杨福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华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尚欠饲料款74330元及违约金(以74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福寿对被告许华亮上述第一项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8.25元,由被告许华亮、杨福寿共同负担。限被告许华亮、杨福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由本院立案执行;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658.25元本院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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