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玲芳,俞尧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俞尧君:本院受理原告胡玲芳与被告俞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本案由审判员柴学勇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