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丽娟,张小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1民初2900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维: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不准原告吴丽娟与被告张小维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丽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