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佟,莫广辉,许乐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48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广辉、许乐海:本院受理(2021)粤0391民初4485号原告王佟与被告莫广辉、许乐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广辉、许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佟支付代偿款6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案件受理费计收1325元,由被告莫广辉、许乐海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64元,本院退回原告。被告莫广辉、许乐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告许乐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莫广辉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佟、被告许乐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莫广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