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新权,李国雄,陈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481民初3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雄、陈方:本院受理原告刁新权诉被告李国雄、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李国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青眼塘路糖专宿舍253号;陈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客商大道东融创奥园玖珑台3栋2304房)公告送达(2022)粤1481民初33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