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南,梁结兰,邓兆辉,李丽芬,何凯伦,罗梅庆,温树荣,梁广滔,周世委,赵志聪,李修红,戴华满,,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120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世委、赵志聪:本院受理原告刘南、梁结兰与被告邓兆辉、李丽芬、何凯伦、罗梅庆、温树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广滔、周世委、赵志聪、李修红、戴华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02民初12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80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360000元。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80000元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80000元。五、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80000元六、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80000元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80000元八、被告邓兆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35.53元。九、被告何凯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2907.9元。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6129.7元。十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6129.7元。十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6129.7元。十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6129.7元。十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2259.4元。十五、被告李丽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赔偿原告刘南、梁结兰人民币12872.37元。十六、驳回原告刘南、梁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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