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景康,苏秋月,李兴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32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兴琳:本院受理原告杨景康、苏秋月诉被告李兴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兴琳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兴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杨景康、苏秋月工资款3906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90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杨景康、苏秋月已预交),由被告李兴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