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龙,叶民,陈文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891民初22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民:本院受理原告吴龙诉你们、被告陈文统、湛江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891民初22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且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状要点:一、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2963940元;二、判令被告陈文统、湛江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民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