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坤,杨小伟,梅术良,刘志洋,伍强,刘毅,王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重庆强顺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县安沙术良货运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836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伍强、刘毅: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杨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县安沙术良货运服务部、重庆强顺物流有限公司、梅术良、刘志洋、伍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刘毅、王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小伟、长沙县安沙术良货运服务部、重庆强顺物流有限公司、梅术良、刘志洋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86265.3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初836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