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金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5民初271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金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告徐金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3 472.7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好享贷分期手续费(以本金133 47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34元,减半收取2 267元,由被告徐金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