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金牛区亮源漠商贸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4988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牛区亮源漠商贸部: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初4988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