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敏,杨贤敏,徐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贤敏、徐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敏诉被告杨贤敏、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贤敏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 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徐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俩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本案由审判员吴菓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