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勇,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汉仲裁字(2021)108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勇:你与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1)1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挖掘机赔偿款3800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仲裁费17000元、公告费8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856元。以上款项汇入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中山街支行账户名称: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606000314824。特此通知。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