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季海冬,孙鑫,黄俊,程芬芳, 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822民初1347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海冬、孙鑫、黄俊、程芬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海冬、孙鑫、黄俊、程芬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浙0822民初13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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