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雪清,梁强,王星火,杨玲,周仰操,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11民初663号,湛麻农信(2017)抵字第105—108号,粤(2017)湛江市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星火、杨玲: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诉被告林雪清、梁强、王星火、杨玲、周仰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雪清、梁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883296.8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为645531.2元; 2021年3月21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883296.82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3.05%计算]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二、确认原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与被告王星火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湛麻农信(2017)抵字第105—108号]合法有效;三、确认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对被告王星火以其名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堵海大堤北12号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1726号、面积33333.35平方米]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星火、杨玲、周仰操对被告林雪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1.8元,由被告林雪清、梁强、王星火、杨玲、周仰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